足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哪年颁布的
登录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1页)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第70条—第74条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法。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秒记住新域名 www.grabpage.org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程  故宫疑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修订本)  鱼玄机  九一八事变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最新修订本)  文艺的距离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共产党宣言  老百姓身边的法律事儿  红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及案例讲解  缪斯之子  政协委员  淞沪抗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